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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債務協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政策實施

本報訊 財政部、國傢發展改革委、國傢能源局日前共同制定瞭《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補助標準、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等做瞭明確規定。辦法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信貸轉貸缺錢急用哪裡汽車貸款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等因素確定。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裡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裡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裡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國傢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0.4萬元。辦法規定,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財政部會同國傢發展改革委、國傢能源局編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年度收支預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04-07/140138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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